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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的处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手册2015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
(一)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学生证、身份证、餐卡);
(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或座位号;
(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教材、复习资料、参考资料、练习本、书包、笔记本、字典、纸张、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的;
(五)座位周围有带字的纸条、字迹(与考试内容无关)或者自带草纸的;
(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七)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或向他人说试题答案的;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
(九)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
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试资格;属第(二)至(九)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的,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的;
(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
(三)互相串通,传递试卷、或用纸条、口头、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的行为双方;
(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的。
(五)未按考试规定时间强行交卷离开;
(六)有其它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的;
(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的;
(三)考试中,在课桌上查看事先由自己或他人书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四)考试中,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五)考试中,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六)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七)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八)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九)离开考场未交卷;
(十)在无考试资格的情况下参加考试,扰乱考试秩序,经查明不是为他人替考者。
(十一)重犯第一条或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
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答题纸等);
(二)阅卷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的行为。
(三)干扰考试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其他学生,或与监考、巡考工作人员高声争执,不听劝阻;
(四)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五)重犯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五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前或考试过程中,伪造、散发试题答案扰乱考试秩序;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如将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利用手机和他人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等;
(五)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用手机短信或其他无线通讯方式向考场内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六)组织作弊的;
(七)已构成考试作弊,且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
(八)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九)一年内重犯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或累计作弊两次及以上。
第六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七条 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
第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按照此规定及时处理。主监考须认真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报告单》,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由违纪作弊学生签字确认。违纪作弊学生拒绝确认签字的,由副监考或其他在场考生签字见证。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并出具收据。对违纪作弊考生,应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及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教务处。《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报告单》是认定考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须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违纪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一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处理的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前,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报告单》,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之后送交学校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报告单》和相关材料,填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并草拟处理意见。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由学校制度规定的由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决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联合行文,经主管校长签发,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到学生本人。
(四)以下四种方式均可作为拟处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的送达方式:①直接送达;②留置送达;③公告送达;④邮寄送达至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事实和《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申诉事宜。
第十四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参与各种奖学金、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时,按照《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学生学年各类先进评比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理结果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一经查实,学校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注销证书。
第十六条 结业生或未获学位证书的毕业学生在返校换证考试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以后一切与换证相关的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44118太阳成城集团·(Macau)官网违纪处理小组负责解释。
大庆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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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