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 时间:2018-12-17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文件

庆师学发【2018】17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创建和谐校园,打造平安公寓,结合我校实际,对2010年3月26日颁布执行的《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无故早出、晚归者,3次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条 无故旷寝者,一次按旷课8学时处理。

第三条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学生寝室卫生的管理规定,寝室卫生脏乱差,由各二级学院或公寓管理中心进行违规登记,两次被违规登记的寝室,给予二级学院或校级通报批评;三次被违规登记的寝室,给予警告处分;次被违规登记的寝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五次被违规登记的寝室,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属于违法行为,对消防通道摆放个人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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