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为了保证有限的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用好管好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从财力、物力上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重点学科建设的有序进行,特此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指省级重点学科(分为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校级重点学科(分为省级重点建设培育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和特色建设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1.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2.学校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配套、资助经费;
3.学校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4.重点学科自筹的其它经费。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
1.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划拨和使用对象是已经确定为省级或校级的重点学科;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必须在对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制定出详尽、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经费预算的基础上进行;
3.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划拨,分次分批到位,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4.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
5.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筹资。学校对不同层次的重点学科及不同类型的重点学科,给予不同金额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1.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教育厅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下拨给重点学科所在院(部)。各重点学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学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科研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
(1)实验室和文献资料建设
科学研究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及实验设施的建设;科学研究的专业软件、实验材料;所需图书资料的购置、检索、影印等。此项经费控制在10%左右。
(2)学术交流
举办重要学术会议,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及外请专家讲学等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各重点学科必须保证每年有10%左右的经费用于学术交流。
(3)科研研究及学术成果
发表本学科高质量学术论文所需的版面费和出版高水平专著的补贴费,以及对在高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学校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省级以上课题及成果奖的申报、咨询、评审费等。此项费用占50%左右。
(4)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日常费用
日常管理费用含办公用品费、打印复印费、交通费等,此项费用占5%左右。
(5)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可由所在院(部)用于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6)重点学科经费的20%可机动使用,以上各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挪用,如年度有特殊建设任务的学科,经费使用超出规定比例,需经校长签批。
(7)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土建、房屋装修、购置办公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桌椅柜等基本建设以及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劳务费、业务招待和各类福利等支出。
第六条 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图书资料,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手续,作为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处监督使用。财务处根据学科建设办公室的经费安排,设置账目。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须由学科带头人按照学校资金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应按年度和项目进行归集和决算,向财务处报送,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条 各重点学科应按年度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上报:
1.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2.对下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的初步计划及存在的问题说明。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各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的经费资助力度。对完成任务情况好的重点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任务情况差的重点学科,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减少资助、停止资助、直至撤销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条 对目前尚无重点学科的院(部),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划拨到各院(部)用于培育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